希望党中央责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自己荒唐的活抢人的枉法赔偿判决!以示公正、公平正义不可撼动的权威性!

发表时间:2024/03/31 07:59:23  浏览次数:1560  
       由于最高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不作为,互相推诿,后均不理采,故只有向党中央求助了!
  
  我的案子非常简单,就是违法强拆按什么标准赔偿问题?就是如此简单的违法强拆赔偿案子,又有明确的应当按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的律法规定,却历经六年多时间,十次诉讼都没有妥善解决,可見法院枉法判决之顽固!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知法院为什么至今还仍然顽固地坚持具既违背不能重置的客观事实,又违反按房屋市场价进行补偿旳律法规定,同时还违反党和国家“居住条件有改善丶原有生活不降低”的拆迁政策的,极端的显失公平的枉法判决是正确的?如果说这样的枉法判决也是正确的,那就不讲天理丶不讲王法了!法院怎能这样地胡作非为草菅人命活抢人呢?
  
  这种显失公平的活抢人的只有当时房屋市场价的16.9%,现在房屋市场价的7.177%的枉法赔偿,赔得我一辈子无家可归,只能靠租房度日,您说我冤不冤!您说我惨不惨!我冤!冤!!冤!!!我惨!惨!!惨!!!我比窦娥还冤!我比窦娥还惨!这是地地道道的活抢人!法院这种枉法判决致贫的腐败作法应当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並立即纠正!
  
  希望党中央对法院历经六年多时间,十次诉讼都未能妥善解决的冤案进行认真审查,並责令法院依法纠正自己活抢人的枉法赔偿判决!以示公正、公平正义不可撼动的权威性!
  
  此致
  
  敬礼
  
  申冤请求人:李海泉
  
  2024年3月30日
  
  相关链接:
  
     冤!冤!!冤!!!行政赔偿申冤请求书
  
  申冤请求人:李海泉,身份证号码513432194408200019,退休律师,现年79岁,194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高笋社区三组。
  
  现临时通信地址:四川省彭州市致和街道普照苑社区37栋5单元103室。电话:18011507918
  
  申冤被请求人: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顾贵鹏,县长
  
  请求事项
  
  请求党和国家责令各级法院依法纠正(2018)川14行赔初8号判决书、(2019)川行赔终14号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2号行政裁定书的,荒唐的,违背客观事实的,对老百姓有法不依的,对县政府违決不究的,确有确有错的,应当纠正的枉法赔偿判决,並依法判决被申诉人仁寿县人民政府赔偿我应得的房屋损失2866142.4元,房屋惩戒损失1146456.96元,其它损失48309元,共计4050908.36元,扣除已赔偿336295元,还应当依法赔偿3724613.36元。
  
  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8日,我向习近平总书记及党和国家提交了“冤!冤!冤!申冤请求书!!!”,最高人民法院来函称:“您寄给国家信访局的来信材料已转我院。经查,您的来信事项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等待结果是:“您的来信收悉,我们认真研究,并审査了(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2号案件相关材料,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时适用的补偿标准并上浮40%判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对于您提出要求参照商品房价格赔偿的问题,给予了释明。如您对相关裁定仍然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对于法院顽固坚持的这种荒唐的,违背不能重置客观事实的,对老百姓有法不依的,对县政府违決不究的,确有确有错的,应当纠正的枉法赔偿判决,我首定是不服的,并于2024年1月12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行政抗诉中请书】,可最高人民检察院至今两个多月了没有回复是否受理的音信。
  
  我曾先后四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清抗诉,一次向四川人民检察院申清抗诉,可两级检察院从来没有抗诉过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只是有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我向党中央申诉时要求我,“由于您未附法律文书,我们无法予以审查,请将控告(申诉)情况表述清楚,诉求表达明白,并提供法院和检察院相关法律文书,以便我们及时依法处理。”,可最终处理结果是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让我向法院反映。作为法院顽固地坚持枉法的错误判决,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又不履行监督职责,两院这种亙相推诿不给活踣的不作为作法真是气死人!这是司法腐败,应当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才对!由于最高的两院都不纠正枉法判决,因此只有请求党中央解决了,希望党中央为我主持公道,申張正义!责令法院纠正自己荒唐的活抢人的枉法判决,依法判决赔偿我应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两高不作为,采用互相推诿的方式扼杀本冤案!
  
  我给党中央写了申诉书后,最最人民检察院答复称:“由于您未附法律文书,我们无法予以审查,请将控告(申诉)情况表述清楚,诉求表达明白,并提供法院和检察院相关法律文书,以便我们及时依法处理。”为此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干预我的案件了,我认为有希望了。殊不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我的控告材料转交给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阸。四川省人民检察阸回复称“现您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2号)行政申诉案件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您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请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称:“您寄给国家信访局的来信事项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接此通知后我圦为要纠正此冤案了,殊不知等待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顽固地坚持自己枉法判决立场称“偬来信收悉,我们认真研究,井审查了(2019)最高法行赔申案件相关材料,本案中,一、二审按照房屋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时适用的补偿标准并上浮40%的判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对于您提出栗要求参照商品房价格赔偿问题,给予了释明。如您对相关裁定仍然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靖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就这样,两高都不作为,采用互相推诿的方式扼杀本冤案!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三点答复:
  
  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二审法院按照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时适用的补助标标准并上浮40%判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问题。
  
  法院居然至今还顽固坚持“按照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时适用的补助标标准”判决赔偿是正确的,“具有法律依据,”这里不得不问?其“按照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时适用的补助标标准”是谁制定的?其补助标准合理合法吗?合不合理,我在申诉书中阐述得清清楚楚,其补偿标准是仁寿县政府违法制定的,是应当撤销的拉大旗作虎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越权的、显失公平的、无法律效力的枉法规定!見{四、再谈一谈《仁府发(2013)7号》文件将非农业人口纳入重置标准进行补偿的规定是否合法问题}。时至今日法院仍然坚持“具有法律依据”,你说笑人不。虽然上浮40%判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但按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判决赔偿就大错特错了,显然是违法的!
  
  2、关于“对于您提出的要求参照商品房价格的问题,给予了释明”问题。
  
  其(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2号行政裁定书的赔偿原文主要以下三点:A、“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B、“李海泉不属于其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C、“李海泉申请再审时主张按照仁寿县当前商品房新房均价为赔付标准进行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可能这三点就是所谓的释明?
  
  这是什么释明?是赤裸裸地明目张胆地公然违抗党和国家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公正”的司法原则的,也就是说是既违反不能重置的客观事实,又违反按市场价补偿的律法规定,还违反党和国家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拆迁政策的彻头彻尾的活抢人的枉法判决,现一一辩驳如下:
  
  A、关于“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问题:我损失的是拆迁中违法强折的房屋是不能重置的,当不能重置只能购买商品房时,商品房的市场价才是我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有按市场价才买得回我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因此其市场价才是我直接的经济损失,这才是天公地道、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
  
  B、关于“李海泉不属于其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问题:光指明不属于其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不行,还应当指出是什么法律规定不是集体经侪组织成员的就不能补偿或少补偿才能说服人。我虽然不是集体经侪组织成员,但我有祖传的宅基地,是中国公民,凡是中国公民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凡合法财产都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我作为非农业人口,由于我的合法房屋是在拆迁中被违法强拆的,在按实有面积的市场均价再上浮40%进行赔偿,是对违法强拆的惩戒,这是天公地道、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
  
  C、关于“李海泉申请再审时主张按照仁寿县当前商品房新房均价为赔付标准进行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问题:我在再审申请书中提供了12项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讲话等规定来证明仁寿县政府的规定和市丶省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违法的:
  
  这12项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讲话等规定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阐明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拆迁补偿、要公平合理,“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是按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其房屋价值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合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及按“较大上漲”的市场价格赔偿,“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这当中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和《(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自己的三个明确规定,
  
  现在再提供仁寿县政府所谓的《仁府发(2013)7号》文件是根据(川府函[2012]94号)批文制定的,可(川府函[2012]94号)批文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征地补偿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你按不能重置的重置补偿标准判决赔偿,其赔偿标准只当时房屋市场价的16.19%,现在房屋市场价的7.177%,赔得我一辈子买不起住房而无家可归,只能依靠租房度日,难道这也符合“在征地补偿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吗?你可以说我不是农民,但我有祖传的宅基地,是中国公民,凡中国公民沒有高低贵贱之分。其合法财产都同样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上的非农业人口,仁寿县是按1:1.5补偿的。集体土地上的非农业人口,在不能重罝的情况下,肯定应当按实有房屋面积的市场价补偿才对,对于违法强拆的还应当加以惩戒处罚,这才是公平公正丶合理合法的!
  
  这些都是法律规定,不是儿戏。可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管法律、法规规定和法院自己的这些规定,也不管最基本的法的效力位阶原则,仍然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这里不得不问,何来的事实清楚?何来的适用法律正确?正因为有这些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我才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历经市、县政府的四次行政复议、行政协调和多达十次的不断诉讼。我不是不明事理的人!胡搅蛮缠的人!有这么多法律规定摆在那里,我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总有依法办事这一天,总有依法办事的人。
  
  3、关于“如您对相关裁定仍然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问题。
  
  人家拆富,我拆死!其赔偿只有当时市场价的16.9%,现在市场价的7.177%。赔得我乛辈子无家可归,如此草菅人命丧尽天良的活抢人的判决谁想得通呢?琟服从呢?关键是有若干法律、法规明确应当按房屋的市场价赔偿,你不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判决赔偿,确跑去按照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折迁的重置补偿标准720元一平米进行判决赔偿,是法律、法规大?还是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规定大?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按什么规定进行赔偿,难道法院连这一点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吗?党和国家的拆迁政策是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绝不是将人拆得无家可归!如果说法院这种将人拆得无家可归的活抢人的赔偿判决是正确的,还应当服从,这就不讲天理丶不讲王法了!我只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寮建议了。我相信在法治社会里,总有沉冤招雪的一天!
  
  2024年1月12日,我向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行政抗诉申请书,可时至今日,已近两个多月了,没有任何回音,你说气人不!难道检察院也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吗?这就有点沆瀣一气、胡作非为、狼狈为奸之嫌了!法院与检察院这种沆瀣一气、胡作非为、狼狈为奸的事情已不是小事了,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了,这种严肃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並严令禁止才对!
  
  如果法院硬要顽固地坚持按不能重置的只能购买商品房的重置标准判决赔偿,不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按房屋的市场价判决赔偿是正确的;如果这种极端不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只有当时房屋市场价的16.9%,现在房屋市场价的7.177%进行赔偿,赔得我无家可归,赔得我只能靠租房度日是正确的,是符合“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党和国家的拆迁政策的,那就不讲天理不讲王法了!这种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拆迁政策;这种不按国家律法规定判决的;这种严重违反党和国家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律法规定的判决肯定是错的。这是谁都想不通的!谁都不服从的!
  
  这是法院在赤裸裸地肆无忌惮地抹黑党和国家,在赤裸裸地肆无忌惮地抹黑社会主义!这种赤裸裸地肆无忌惮地抹黑党和国家,赤裸裸地肆无忌惮地抹黑社会主义的腐败行为,是犯罪,是绝对不允许的!党和国家应当明令禁止!
  
  三、我的案子非常简单,就是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按什么标准赔偿问题?
  
  我的案子非常简单,就是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按什么标准赔偿问题?按什么标准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中强调:“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还明确强调“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是按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其房屋价值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这就是党和国家的铁的律法的规定,你不按铁的律法的规定判决赔偿,却跑去按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判决赔偿,这不是胡作非为吗?!作为扃抗天平的法院怎能胡作非为到这种程度呢?!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还有这种有法不依的极端不公平的判决,你们说我冤不冤!你们说我惨不惨!我冤!冤!冤!我惨!惨!渗!我比窦娥还冤!我比窦娥还惨!这样的枉法判决,胜过十个犯罪!
  
  四、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行初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赔终1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2号行政裁定书,都存在以下四方面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活抢人的有法不依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我就是根据这四方面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拴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才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不断诉讼、申诉的!
  
  1、按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判决赔偿,是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
  
  我的案孒非常简单,就是我的住房在拆迁中被仁寿县政府违法强拆后按什么补偿标准进行判决賠偿问题?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是不能重置只能购买商品房的,可各级法院都回避不能重置只能购买商品房这一客观事实,跑去按照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折迁的重置补偿标准720元一平米进行判决赔偿,只能购买商品房的确按重置补助标准判决賠偿,这不是张冠李戴的天大笑话吗!简直是荒唐之极!不能就是不能,怎能按不能规定判决赔偿呢?!仅凭这一点就是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
  
  就是如此简单的案子,至今六年多了,历经四次行政复议,十次行政诉讼,一次仁寿县法院协调,一次眉山市政府协调,数十次申诉都不纠正,这当中四川省法院还建议过仁寿县法院协调,眉山市政府协调,但就是不立案判决,不知还讲天理不?还讲王法不?
  
  将不能重置只能购买商品房的案子按照重置补偿标准判决赔偿,这不知是哪家的王法规定?如有相关的王法规定,不防拿出来見見天!如其规定是公平合埋的,是符合“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房屋拆迁政策的,我就自己息诉!否则,我将一直申诉至沉冤招雪的一天!哪怕申诉一万年!
  
  2、按显失公平的枉法规定判决赔偿,也是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
  
  720元一平米的垂置补偿标准只有当时房屋市场价4446元一平米的16.9%,现在市场价10032元一平米的7.177%了,这样少得可怜的判决赔偿,叫我怎么买房。我原本有285.7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宽阔住房,现在只能靠租房度日,你们说我冤不冤!你们说我惨不惨!我冤冤冤!我惨惨惨!比窦娥还冤!比窦娥还惨!每逢租房审查时、交房租时心里就烂糟糟的!
  
  法院在强自执行中对于显失公平的都不执行,难道你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判决时反而不审查其规定是否公平、是否合法吗?重置补偿标准只有当时市场价的16.9%,现在市场价的7.177%,这不是显失公平,怎样才是显失公平?!这种显失公平的规定怎能适用呢?!仅凭这一点也是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
  
  3、违反党和国家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拆迁政策的判决,也是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
  
  4、更为恶劣的是,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讲话按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的明文规定进行判决,更是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
  
  房屋拆迂应当怎样补偿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讲话等规定的!这些规定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白纸黑字地阐明应当按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可法院不依法按市场价判决赔偿,仅凭这一点更是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现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讲话等规定介绍如下:
  
  1、《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项规定,“……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国务院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590号令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以下规定:
  
  第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7、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中强调:“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还明确强调“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是按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其房屋价值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8、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通知:
  
  8.1、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8.2、“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8.3、“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征地拆迁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对房屋仍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安罝补偿。
  
  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就是说要按房屋的市场价补偿。
  
  11、《(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明确阐明:“但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有了较大上漲,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赔偿,无法让许水云有关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其中、“(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都是“裁定不准予执行”的。
  
  13、(川府函[2012]94号)批文明确规定:“在征地补偿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上述13种律法规定不知法院为什么有法不依,把这些规定都当成了耳旁风!当成了摆设!在他们的心目中,根本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公平、公正,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概念!他们这样判决真是害人不浅!说他们的这种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洖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胜过十个犯罪也不为过!
  
  违反以上四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的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都是极端错误的,都是应当纠正的!更何况一共违反了四方面的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确有错误的活抢人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所造成的冤案更应当纠正才对!
  
  对于违法强拆赔偿问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除按房屋的实有面积判决赔偿外,还加罚了40%的惩戒赔偿面积,这是非常公正的,但不知为什么在赔偿标准上确按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判决赔偿,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以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原判。这里不得不问?按不能重置的客观事实进行判决赔偿,何来的认定事实清楚?不按法律规定的市场价进行判决赔偿,何来的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纯粹是违背客观事实不依法断案的荒唐的极端不公平的有法不依的活抢人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
  
  五、再谈一谈《仁府发(2013)7号》文件将非农业人口纳入重置标准进行补偿的规定是否合法问题
  
  《仁府发(2013)7号》文件,对非农业人口制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规定,是应当撤销的拉大旗作虎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越权的、显失公平的、无法律效力的枉法规定!现一一阐述如下:
  
  1、仁府发(2013)7号文件将非农业人口按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补偿,号称是根据(川府函[2012]94号)规定制定的,但确是地地道道违反(川府函[2012]94号)规定的无法律效力的枉法规定。
  
  仁府发〔2013〕7号文件号称是根据(川府函[2012]94号)通知制定的。可(川府函[2012]94号)只有这样的批复:“在征地补偿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項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补偿。”这是(川府函[2012]94号)的批复,而且(川府函[2012]94号)批文,只是对安置、重置等表格式补偿标准作的批文;眉山市政府的报告也只有重置与安置等补偿标准的表格式数字,省、市两级政府的批文与报告,都没有什么人按安置标准补偿,什么人按重置标准补偿这种说法。也就是说,仁府发(2013)7号文件将非农业人口按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补偿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号称是根据(川府函[2012]94号)批文制定的,但却是地地道道地违反(川府函[2012]94号)批文的“在征地补偿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的。因此,仁府发(2013)7号文件将非农业人口按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补偿,是地地道道违反(川府函[2012]94号)规定的无法律效力的枉法规定。
  
  2、非农业人口的拆迁补偿标准不是谁都可以说了算的,按法律规定,是要经眉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才是合法有效的,可並没有这方面的报批文件依据,因此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的!
  
  3、一审、二审都按720元一平米的重置补偿标准判决赔偿,是显失公平的!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拆迁时,仁寿县政府是按当时的市场价4446元平米对本地人进行安置补偿的。对非农业人口只按720元一平米进行补偿,仅有本地人补偿标准的(720元/平米÷4446元/平米)16.19%。这公平吗?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后仁寿的新房均价节节攀升,最高时高达15000元平米,后一直在10000元一平米上下浮动。仁寿县2024年2月的新房均价为10032元平米,其差距仅有(720元/平米10032元/平米)7.177%了,一审、二审、再审都按720元/平米的显失公平的补偿标准判决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自已的显失公平的不执行的规定的!
  
  4、从法的效力位阶以及下位法是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则出发,目前所有法律、法规的法的效力位阶都是高于《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因此是不能执行《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规定的!
  
  以上四方面铁的实事,都充分证明《仁府发(2013)7号》文件,对非农业人口制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规定,是违反(川府函[2012]94号)的拉大旗作虎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越权的、显失公平的、无效的枉法规定!他无论涉及哪一方面,都是无效的、违法的。各级法院无視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公平合理补偿原则,采用该枉法规定判决賠偿,肯定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並严重地影响了裁判公正。因此应当依法撤销纠正。
  
  六、本案的十次审理情冼况:
  
  第一次,2017年7月10日向眉山市东坡区法院起诉,东坡区法院以属市管案伴,建议我撤诉,向市法院起诉。这次东坡区法院是有道理的。
  
  第二次,2017年10月11日向眉山市中院起诉仁寿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眉山市中院只判强拆违法,未判赔偿。期间法院进行过赔偿调解,我要求只按市扬价的50%进行赔偿,可仁寿县政府都不同意。这次为什么在作过赔偿协调的情况下只判违法不判赔偿,不得而知?按理说应当违法、赔偿一起判。这次白白地浪费掉一次国家的审判资源!
  
  第三次,请求眉山市中院判决赔偿,眉山市中院指出应先申请国家赔偿,驳回起诉。这次法院的判决不知是否正确?我想主要是回避矛盾。这次又白白地浪费掉一次国家的审判资源!
  
  前三次只解决了强拆违法问题,未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第4--6次为强拆违法赔偿诉讼,各级法院都是按照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重置的重置补偿标准判决赔偿的。
  
  第四次,经申请国家赔偿无果后。向眉山市中院起诉赔偿。眉山市中院除按强拆房屋的实际面积判决賠偿外,还加罚了40%的房屋损失赔偿面积以示惩戒,这无疑是依法断案的。但在赔偿标准上就明目张胆地违背客观事实,不按国家和法院自己明确规定的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赔偿了,而是跑去按仁府发(2013)7号文件拉大旗作虎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越权的、显失公平的、无效的枉法补偿标准判决赔偿的。我的冤情便从此开始,至直第十次诉讼都被无情绞杀。如果说我的房屋被拆迁后是可以重置的,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公平、天公地道的。关键是我的房屋被拆辻后是不能重置的只能购买商品房的这一客观事实法院就不管了,就不分青红皂白了。也不管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院自身的赔偿规定了。也就是说法院一开始就不是依照本案的不能重置这一客观事实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赔偿规定判决赔偿的,这完全是违反我国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办案原则的。这是我的诉讼第一次被无情封杀。
  
  第五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不是按不能重置的客观事实判决的,认定事实肯定是不清楚的!相应的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不能就是不能,能与不能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不能重置的按能重置的标准赔偿,适用法律肯定是错误的,违法的。因此驳回上诉是完全错误的,违法的!这是我的诉讼第二次被无情封杀。
  
  第六次,2019年7月26日不服这一错误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我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请求法院依法拆销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将非农业人口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进行补偿的拆迁补偿规定是拉大旗作虎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越权的、显失公平的、无效的枉法规定!一审、二审无視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公平合理补偿原则,采用该枉法规定判决賠偿,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並严重地影响了裁判公正。因此应当撤销纠正。並提供了12项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讲话等规定来证明仁寿县政府的规定和市、省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违法的:12项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讲话前面有阐述。
  
  第四、五、六次判决,在关键的赔偿标准上,各级法院都明目张胆地违背不能重置这一客观事实,不按照国家和法院自己的,明确一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的市场价判决赔偿,而都是按照仁寿县政府的违法规定判决赔偿的,由于各级法院都违背了不能重置这一客观事实,因此在赔偿标准上适用的法律自然而然都是完全错误的!违法的!
  
  第7--9次为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违法的诉讼,各級法院都采用不立案的高明手段予以封杀!
  
  第七次,由于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是按照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重置的重置补偿标准720一平米的违法补偿标准判决赔偿的,我便以该规定是违法的,首先于2021年1月16日向眉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消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重置的重置补偿标准720元一平米的违法补偿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庢的市场价进行赔偿。在眉山市政府不予受理后,于2021年1月31日向眉山市中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补偿标准720一平米的违法补偿规定,按国家规定的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赔偿。眉山市中院以属重复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为由,本院不予立案。
  
  由于各级法院是根据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违法补偿规定判决赔偿的,我便首先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就应当立案审查其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合法性才对。采用违法的不予立案的方式,就可避开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合法性实质问题,回避原各级法院的违法判决问题。我不立案,你就没法,以此高明手段来维护仁寿县政府的错误作法和回避原各级法院的违法判决问题,不得不说实在是太高明了。这里有一个问题,作为县政府的违法规定在我首先经过行政复议无果后,就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了?如果仍然不归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该归谁管辖呢?总得有人管嘛!要不然拿你人民法院是防腐的最后一道防线来干什么呢?总不可能因是仁寿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嘛!这是我的诉讼第四次被无情封杀。
  
  第八次,2021年2月9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才于2022年4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间省高院还建议过仁寿县法院协调,在我放弃惩戒赔偿,並同意法官的建议再少要40多万须须的基础上仍然未果。在这里,法院原意建议地方法院调解也不立亲判决;明明知道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也不立案判决。这说明什么?只能说明省高院在硬着头皮采用不立案的方式来坦护地方政府和各级法院的错误作法!违法判决!这是我的诉讼第五次被无情封杀。
  
  第九次,由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次裁定指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是对补偿标准有昇议,应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依据该裁定,我于2022年4月26日向眉山市政提交了协调申请书,结果眉山市政府招集了村、镇、县相关人员和我在一起,只听取了我要求按现在的房屋市场价赔偿和对方的其中一个说涉及一千多人不能按现在的市场价赔偿与另一个人说,不仅不能赔偿,连法院原先判决赔偿的钱也应当退回后,主持人就站起来走向一边了。我问主持人就这样了吗?主持人说“你没有听见对方不同意吗?”就这样未作任何调解工作就草草地结除调解了。这就是所谓的市政府调解。这种不涉及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规定是否错误的、劳民伤财走过场的调解实在是有点欺人太甚了。如果规定是正确的就不可能有调解之说,只有规定是错误的,才有可能进行调解。既然你调解了,就应当有调解意見,怎能不作双方的工作,不说自己的调解意見就收场了呢?后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五个多月的再审,才于2022年11月3日接到电子裁定书,其结果以李海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了李海泉的再审申请。李海泉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两款规定申请再审的。不知道李海泉的再审申请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哪款规定情形而驳回了李海泉的再审申请的。这样的裁决太迁强了,太没有说服力了。这是我的诉讼第六次被无情封杀。
  
  第七、八、九次判决,由于本案涉及原市中院、省高院等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违法的,与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规定也是错误的、违法的,因此各级法院都采用不立案的狡诈手段来迴避本案错误的、违法的的实质问题,从而采用牛头不对马嘴的方式,随便说点牵强附会的理由来封杀我的诉求,封杀我的合法权益。
  
  这里需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征地拆迁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对房屋仍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安罝补偿。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就是说要按房屋的市场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其中、“(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都是“裁定不准予执行”的。这里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申请执行的都要审查,你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规定更应当审查所适用的赔偿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是错误的,肯定是不能适用的。我在再审申请书中以铁的事实指明了《仁府发(2013)7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补偿标准补偿的规定,是拉大旗作虎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越权的、显失公平的、无效的枉法补偿规定,完全符合你法院不执行的明确规定的。
  
  你法院自己都有明确规定,怎么不严格执行?!是你法院直接适用的《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错误规定的,因此我请求你法院审查《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规定是否是错误的违法的不应该吗?!难道你法院就不应当判明《仁府发(2013)7号》文件的规定是否错误是否违法吗?並且我是先申请过市政府复议后再起诉到法院的,怎么能不立案审理呢?由于是你法院适用的该规定,肯定应当由你法院来判决该规定是否正确才对。怎么能武断地采用不立案的方式来回避自己的职责,自已的错误呢?仁寿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补偿规定在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就应当受理。法院不受理,那么又应当由谁来受理此案呢?总不能大家都不管,就这样被活活冤死嘛!一个国家肯定要有一个最终说理的地方才对
  
  从第四次诉讼蒙冤开始,至直第十次诉讼都被法院无情地彻底封杀,这就是我长达六年多以来历经四次行政复议、十次行政诉讼的淒惨历程。真没想到我们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国家,是要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国家,却在我提供众多的明确一致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及相关领导人讲活等应当按市场价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却屡诉屡败,次次败诉,而且被各级法院采用不立案的高明手段武断地无情地彻底封杀,你们说奇不奇怪!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应该出现的问题。这不是法官们肩抗着天平应该出现的问题。
  
  第十次,由于不服前九次判决,我向党和国家申诉,国家信访局将申诉材料转交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仍然睁着眼说瞎话,不顾客观事实,不顾律法规定,顽固坚持枉法判决。这就我的十次诉讼情况。
  
  七、我的诛多疑问
  
  1、不知为什么法院直今还仍然顽固地坚持自己荒唐的,违反客观事实,违反律法规定,违反拆迁政策,违反司法原则的枉法判决是正确的?法院怎能这样地胡作非为草菅人命不讲道理地活抢人呢?
  
  不知法院为什么至今还仍然顽固地坚持具既违背不能重置的客观事实的,又违反按房庢市场价补偿旳律法规定的,同时还违反党和国家居住条件有改善丶原有生活不降低的拆迁政策的,及公平公正丶公平正义司法原則的极端的显失公平的枉法判决是正确的?如果说这样的枉法判决也是正确的,那就不讲天理丶不讲王法了!法院怎能这样地胡作非为草菅人命不讲道理地活抢人呢?
  
  2、不知为什么法院和检察院会采用互相推诿的方式扼杀我的冤案?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不作为问题。
  
  如此简单的案子,如果说法院不懂,难道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院也不懂吗?检察院说向法院反咉,法院说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就这样你推我我推你至直不理你,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不作为问题。
  
  3、法律赋于我申诉的权力,作为法律监督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案件怎能以过法定时效为借口不受理呢?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我给你和党中央写了申诉书后,最最人民检察院答复称:“由于您未附法律文书,我们无法予以审查,请将控告(申诉)情况表述清楚,诉求表达明白,并提供法院和检察院相关法律文书,以便我们及时依法处理。”为此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干预我的案件了,我不免有些高兴。殊不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我的控告材料转交给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回复称“现您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2号)行政申诉案件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您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请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这说明什么?说明两级人民检察院软弱无能!对法院束手无策!法律赋于我申诉的权力,作为法律监督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案件怎能以过法定时效为借口不受理呢?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4、为什么如此简单的强拆赔偿冤案至今不纠正,说明了什么?
  
  为什么如此简单的强拆赔偿冤案至今不纠正,说明了什么?A、说明了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怎么办,没有制定应当怎么办的法律规定,给予自由应用的权力,所以造成了不少的冤假错案。这是法律缺失造成的。B、沒有将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当成十个犯罪来打击,致使他们没有犯罪成本,所以造成不少冤假错案。C、冤假错案纠不纠正也没有追责的法律规定,D、由于涉及的人员有点多就不纠正,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涉及到的人越多越应当纠正,要不然,怎么使人民有获稈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等等!
  
  5、我相信,按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判决赔偿;按只有当时市场价16.19%,现在市场价的7.177%的极端不公平的显失公平的规定判决赔偿绝对是錯错误的!
  
  720元一平米的补偿标准是针对可以重置的拆迁户而言的,我的房屋由于已纳入城区规划,被拆迁后是不能重置只能购买商品房的,因此只有按市场价赔偿才买得回我被强拆的相同区域、相同面积、相同结枸、相同用途的房屋。拆迁时的市场价为4446元一平方米,你只按720元一平方米进行赔偿,720元一平方米只有拆迁时市场价4446平方米的16.19%,现在市场价的7.177%进行赔侩,这显然赔得太少,是极端不公平的。这样极端不公平的显失公平的枉法判决绝对是错误的!
  
  6、如此简单的行政强拆赔偿案子,又有明确的律法规定,居然审了十次都未能妥善解决!这不知道浪费了多少审判资源?
  
  如此简单的行政强拆赔偿案子,又有明确一致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判例及相关领导人讲活等应当按市场价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却屡诉屡败,次次败诉,居然在长大达六年多的吋间里,历经市、县政府的四次行政复议,市、省、最高人民法的十次行政诉讼都未能妥善解决!你们说奇不奇怪!这不知浪费了多少审判资源?!这不是法制国家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应该出现的问题。这不是法官们肩扛着天平应该出现的问题。
  
  7、我们是法制国家,难道政府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享有免死牌的特权单位不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么又属于什么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政府的决定、命令是错误的、违法的,经申请求上級政府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情况下,再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受理吗?我们是法制国家,难道政府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享有免死牌的特权单位不成!我想,最终还是应当由法院受理才对!
  
  8、我们是法治国家,县政府怎能克扣补偿款?各级法院怎能成为保护伞?
  
  我们是法治国家,县政府怎能采用不能重置的拆迁补偿按重置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呢?不能就是不能,怎能将不能变成能呢?明目张胆地将不能变成能,从而达到谋财的目的,其胆子也太大了!各级法院怎能按照县政府的违法规定判决赔偿呢!难道县政府的规定是否合法,我们的各级法院就不需要进行审查冯?怎能随心所欲地依据县政府的规定判决进行判决赔偿呢?!不知道法院还有没有一点点法治意识?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王法?还有没有一点点良心?怎能成为县政府的保护伞?
  
  9、为什么狠得了心?下得了手?
  
  我不明白,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里,在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法院都一致规定应当按房屋的市场价补偿的情況下,居然屡诉屡败、次次败诉。这究竟是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不知道我们市、县政府的官员们,市、省、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还有没有一点点良心?还有沒有一点点职业道德?我原本有285.7平方米的住房,因拆迁强拆仅按当时市场价的16.19%、现在市场价的百分之7.177%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得我买不起房,至今无家可归,你们也狠得了心!下得了手!
  
  10、这难道还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吗?!
  
  《浅析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的审查》一文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情形”;《浅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司法审查》一文中也明确指出,“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吋应当特別注意对行政裁决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凡适用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裁决应当一律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予以撤销。”可我们的法院在我提供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己的规定,证明《仁府发(2013)7号》文件,对外地人制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规定是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並要求撤销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地按照该规定判决赔偿,按理说我没有提供法律、法规规定,你法院也应当审査其合法性才对,可在我提供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己的规定,证明《仁府发(2013)7号》文件,对外地人制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规定是违反法的效力位阶並要求撤销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地按照该规定判决赔偿,这就太不应该了!难道这还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吗?!
  
  11、是法律、法规大?还是仁寿县政府的枉法规定大?
  
  我不明白,为什么各級法院和市、县政府都能将不能重置的作为重置标准补偿?为什么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补偿规定不照办执行,却硬生生跑去按《仁府发(2013)7号》文件拉大旗作虎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越权的、显失公平的、无效的枉法规定执行!是法律、法规大?还是仁寿县政府的枉法规定大?这一点各级法院和市、县政府是应当弄得清楚的。可我们的各级法院和市、县政府却偏要我行我索一一孤行,这种我行我索一一孤行的恶劣行为,不是贪官,胜过贪官,比贪官还要凶残可恨!
  
  12、为什么上诉法院可指令仁寿县法协调也不立案判决?为什么上诉法院明知是对补助标准有异议也不立案判决?为什么再审法院在行政协调无果的情况下的再审也不立案判决?
  
  为什么上诉法院在一年多的上诉审理时间里宁愿指令仁寿县法院进行协调也不立案判决?为什么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阐明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也不立案判决?为什么再审法院在行政协调无果的情况下,通过五个多月的再审也不立案判决?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这样的坦护也未免太露骨了罢!
  
  八、本案存在以下五点客观实事:
  
  1、本判决致贫,判得我无家可归!
  
  我原本有285.7平米宽敞的住房,因赔得太少,只有当时市场价的16.19%、现在市扬价7.177%,害得我买不起房而无家可归,至今只能居住在每年需花几千元房租的窄小的公租房内。每逢租房审查时、交房租吋,心里就烂槽槽的。
  
  2、拆迁补偿是有明确的律法规定的!
  
  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国家和法院都有明确一致的规定,要按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相关领导人阐明有为什么要按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的原因,因为只有按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才买得回相同区域、相同面积、相同结构、相同用途的房屋。
  
  3、我的房屋拆迁以后已纳入城区规划,是不能重置的!
  
  我的房屋拆迁以后已纳入城区规划,是不能重置只能购买商品房的。重置与不能重置是有本质区别的。什么是能,什么是不能?这是三岁娃娃都弄得清楚的。能与不能,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4、《仁府发(2013)7号》文件,对外地人制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规定,是严重违法的!
  
  《仁府发(2013)7号》文件,对外地人制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规定,是拉大旗作虎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越权的、显失公平的、无效的枉法规定!即使是正确的,也有个法律的效力位阶问题,即等级序列原则问题。由于县政府的等级是最低的,因此你不按等级高的规定判决,却跑去适用《仁府发(2013)7号》文件,对外地人制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规定进行赔偿,显然是错误的、违法的。
  
  5、我是事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起诉的!
  
  我是事先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协调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仁府发(2013)7号》文件,对外地人制定的不能重置的,按重置720元/平米的拆迁补偿规定是违法的,才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的。
  
  我就是根据这五点克观实事才在这长达六年多吋间里依法多达四次行政复议、十次行政诉讼的。二十多年前我从事过律师工作,多少懂一点点法律知识,在这样的克观事实面前都打不赢官司,你们说我冤不冤?!你们说我惨不惨!我冤!冤!!冤!!!我惨!惨!!惨!!!我比窦娥冤!我比窦娥惨!法院这种拆迁违法强拆赔偿判决致贫的腐败作法应当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並即时严格制止!
  
  九、本案事情虽然不大,却涉及到众多大是大非问题,希望能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本案涉及到仁寿县一群非农业人口都遭到仁寿县政府对于拆迁补偿的凶残克扣问题,涉及到上上下下所有的法院是不是公正、公平的,肩上抗的是不是天平问题。涉及到市、县两級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问题,是不是真的为人民服务问题。同时还涉到一部分非农业人口遭遇到不平等待遇的的人权问题、渉及到党和国家的说话算不算数的公信力问题、渉及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问题。这不是小问题、这是大是大非问题,这一点希望能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十、敬请党和国家借用本案认真审查一下市、县政府和各级法院的是非曲直,不能一直错下去!
  
  政府这种明目张胆的以文件规定的形式公开的克扣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侵权行为,法院不受理,那不成了法律不能涉猎的死角、盲区了吗?!在法治国家里,哪怕是政府也不可能是法律不能涉猎的死角、盲区的,也是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的。不能因为是政府的决定,就可以至高无上。这一点,希望能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希望党和国家认真地审查一下,仁寿县政府在拆迁补偿中将非农业人口例入到不能重置的重置标准进行补偿的,明目张胆地违反党纪国法,肆无忌惮地克扣拆迁户补偿款的作法对不对,如不对就应当坚决纠正,不能让这种违法作法继续伤害人;审查一下各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对不对?适用法律恰不恰当?合不合法?对得起法官们肩上抗的天平不?在政府利益上是不是也应当一碗水端平?真正成为防腐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到法院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判决,你叫人怎么活得下去。敬请党和国家借用本案认真审查一下市、县政府和各级法院的是非曲直,不能一直错下去!
  
  说句良心话,如果〔2013〕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和其它法律、法規规定是一致的,没有抵触的,那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公平、公正的,我不服判决是胡搅蛮缠的行为。但仁寿的新房市场均价最高时高达15000元一平米,后在10000元一平米上下浮动,获赔的二十多万元的少得可怜的房屋补偿款叫我怎么买房?我原本有285.7平方米的宽阔的住房,被拆得来靠租房度日,你们说我冤不冤?!你们说我惨不惨?!这谁又想得通呢?!
  
  习近平总书记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极端不公平的活抢人的判决,何来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讧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这种极端不公平的活抢人的判决,何来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顽固坚持这种极端不公平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检察也不提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两高已经是最高的司法机关,在两高都互相推诿的情况下只有党中央才有权利糾正了,因此希望党中央,依法纠正市、省和最高人民法院这种违背客观事实的有法不依的胡作非为的确有锆错误应当纠正的枉法判决!仁寿县2024年2月份的新房均价为10032元一平米。事至今日我不再放弃40%的房房惩戒赔偿了,要求依法赔偿,计我的实有房屋面积285.7平米按照2024年2月的市场价10032元一平方米计算应当赔偿我(10032元平米×285.7平米)2866142.4元,加40%的房房惩戒赔偿(2866142.4元×40%为1146456.96元)再加上其它经济损失48309元,共4050908.36元,扣除已付的336295元,还应赔偿我3724613.36元。以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平正义铁的权威性!
  
  此致
  
  中共中央
  
  请求人:李海泉2024年3月30日
  
  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印件一份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印件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复印件一份
  
  4、最高人民检院通知复印件一份
  
  5、四川省人民检院答岌复印件一份
  
  6、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行初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赔终1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8、(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2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9、2022年2月仁寿县新房均价照片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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